失效依据: 【聘用外地雇员法】第十二条第三项:按聘用许可获聘用的雇员不在澳门连续超逾三个月,但属于按不记名许可作出聘用的情况,且有关雇员已被请求替换者,不在此限。
为什么会出这条法律?因为澳门批准劳工的首要原则是补充原则,如果你一个劳工连续3个月都不在澳,则说明这个劳工不是贵司很急需的,因此才出了这条法律进行限制。
因此各位工人需要留意自己自上次离澳后是否有3个月内尚未回澳的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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